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以及風險管理。
審計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主要包括:
- 財務報表;
- 稽核及會計政策與程序;
- 內部控制制度暨相關之政策與程序;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資金貸與背書或保證;
- 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
- 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現金投資情形;
- 法規遵循;
- 經理人與董事是否有關係人交易及可能之利益衝突;
- 申訴報告;
- 防止舞弊計劃及舞弊調查報告;
- 企業資訊安全;
- 企業風險管理;
- 簽證會計師資歷、獨立性及績效評量;
-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審計委員會職責履行情形;
- 審計委員會績效評量自評問卷;及
- 其他依法令或本組織章程規定應由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台積公司審計委員會符合上述法令規定。此外,審計委員會亦聘任了一位符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財務專家顧問。審計委員會每年並自我評估其績效及討論未來需特別關注的議題。
審計委員會為履行其職責,依其組織章程規定有權進行任何適當的審核及調查,並且與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簽證會計師以及所有員工間皆有直接聯繫之管道。審計委員會也有權聘請及監督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顧問,協助審計委員會執行職務。
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
請參閱董事簡歷。
民國111年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一、委員任期: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二、審計委員會主席彼得‧邦菲爵士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度共召開四次常會。除上述會議外,另召開一次臨時會及三次電話會議,審閱有關本公司依中華民國及美國法令規定編製之年報及法人說明會資料。審計委員會委員及財務專家顧問出席情形如下表: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 電話會議次數 | 電話會議出席率(%)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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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彼得‧邦菲爵士 | 5 | 0 | 100% | 3 | 100% | 無 |
委員 | 陳國慈 | 5 | 0 | 100% | 3 | 100% | 無 |
委員 | 麥克‧史賓林特 | 5 | 0 | 100% | 2 | 67% | 無 |
委員 | 摩西‧蓋弗瑞洛夫 | 5 | 0 | 100% | 3 | 100% | 無 |
委員 | 海英俊 | 5 | 0 | 100% | 3 | 100% | 無 |
委員 | 拉斐爾‧萊夫 | 3 | 2 | 60% | 2 | 67% | 無 |
財務專家顧問 | 羅貝茲 | 5 | 0 | 100% | 3 | 100% | 無 |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一)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所列事項:
開會日期 | 議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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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 (民國111年第一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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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 (民國111年第一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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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 (民國111年第二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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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 (民國111年第三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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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 (民國111年第四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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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內容:無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審計委員會委員一致通過所有議案,董事會並依審計委員會之建議,核准通過所有議案。
(二)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無。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無。
民國111年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簽證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或與簽證會計師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透過單獨會議進行溝通之原則: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定期與審計委員會委員溝通稽核報告結果,並於每季的審計委員會會議中作內部稽核報告,若有特殊狀況時,亦會即時向審計委員會委員報告。民國111年度並無上述特殊狀況。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狀況良好。
(二)本公司簽證會計師於每季的審計委員會會議中報告當季財務報表查核或審閱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之溝通事項,若有特殊狀況時,亦會即時向審計委員會委員報告,民國111年度並無上述特殊狀況。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與簽證會計師溝通狀況良好。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簽證會計師溝通事項
開會日期 | 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事項 | 與簽證會計師溝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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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 (民國111年第一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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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 (民國111年第二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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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 (民國111年第三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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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 (民國111年第四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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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上述事項皆經審計委員會審閱或核准通過,獨立董事並無反對意見。
姓名 | 審計委員會 | 薪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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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邦菲爵士 (獨立董事) | (主席) | |
陳國慈 (獨立董事) | ||
麥克‧史賓林特 (獨立董事) | (主席) | |
摩西‧蓋弗瑞洛夫 (獨立董事) | ||
海英俊 (獨立董事) | ||
拉斐爾‧萊夫 (獨立董事) | ||
羅貝茲註 | (財務專家顧問) |
註: | 羅貝茲先生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被聘任為台積公司審計委員會之財務專家顧問。目前,他擔任ASMI N.V.公司監事會主席,此公司為半導體晶圓製程設備及提供製程方案之供應商。他亦在荷蘭數家未上市公司擔任監事會成員。羅貝茲先生服務於荷蘭商飛利浦集團近三十六年,主要擔任財務及內部控制等職位,任職於荷蘭、奈及利亞、南非及斯堪地那維亞等多個國家。他擔任荷蘭商飛利浦半導體公司(現為荷蘭商恩智浦半導體公司)財務長逾十一年至民國九十四年止。之後,他擔任飛利浦國際公司執行副總經理直到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退休。他於民國九十三年至九十六年三月間擔任荷蘭商飛利浦電子(股)公司在台積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羅貝茲先生擁有荷蘭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學 (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 商業經濟碩士學位,以及會計學位和註冊會計師資格,並為荷蘭會計師協會會員(Netherlands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NBA)。 |
薪酬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執行與評估公司整體薪酬與福利政策,以及董事及經理人之報酬。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任命。依據台積公司薪酬委員會組織章程,該委員會應至少由三位獨立董事組成。台積公司薪酬委員會由全體六位獨立董事組成,委員會邀請董事長及總裁列席參加所有會議,但於討論其薪酬時予以迴避。
薪酬委員會依其組織章程規定,有權聘請獨立顧問協助其評估總裁或經理人之薪酬。
民國110年度薪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一、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六人。
二、本屆委員任期: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董事會於民國一百一十零九年二七月十一二十六日核准任命麥克‧史賓林特、彼得‧邦菲爵士、陳國慈、摩西‧蓋弗瑞洛夫、海英俊先生及拉斐爾‧萊夫六位獨立董事為薪酬委員會委員,任期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止。薪酬委員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常會,薪酬委員會主席麥克‧史賓林特先生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度共召開四次常會以及二次臨時會,薪酬委員會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 備註 |
---|---|---|---|---|---|
主席 | 麥克‧史賓林特 | 6 | 0 | 100% | 連任(註) |
委員 | 彼得‧邦菲爵士 | 6 | 0 | 100% | 連任(註) |
委員 | 施振榮 | 3 | 0 | 100% | 舊任(註) |
委員 | 陳國慈 | 6 | 0 | 100% | 連任(註) |
委員 | 摩西‧蓋弗瑞洛夫 | 6 | 0 | 100% | 連任(註) |
委員 | 海英俊 | 6 | 0 | 100% | 連任(註) |
委員 | 拉斐爾‧萊夫 | 3 | 0 | 100% | 新任(註) |
其他應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薪酬委員會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六月八日、八月九日、十一月八日召開四次常會;並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七月二十六日召開二次臨時會,討論事由包括:
上述事項皆經薪酬委員會審閱或核准通過。 二、董事會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無。 三、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無。 |
董事長、總裁以及經理人之持股要求
台積公司相信經理人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可強化其與股東利益之連結,因此,台積公司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制定經理人持股規範(Corporate Officer Shareholding Guidelines),要求董事長、總裁,以及其他經理人之持股價值應為年度本薪的一定倍數(董事長及總裁為十八倍,其餘台灣地區經理人為九倍,海外地區經理人則為三倍),經理人應於受任命為經理人後三年內達成上述要求之持股價值目標;且經理人在受僱期間,皆須維持公司要求之持股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