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日期: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五日
本公司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之內部控制制度,依據自行檢查的結果,謹聲明如下:
1. 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制度係本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責任,本公司業已建立此一制度。
其目的係在對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含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
循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
2. 內部控制制度有其先天限制,不論設計如何完善,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亦僅能對上述三項目標之達成提供
合理的確保;而且,由於環境、情況之改變,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可能隨之改變。惟本公司之內部控制
制度設有自我監督之機制,缺失一經辨認,本公司即採取更正之行動。
3. 本公司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之內部控制制
度有效性之判斷項目,判斷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該「處理準則」所採用之內部控制制
度判斷項目,係為依管理控制之過程,將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五個組成要素:(1)控制環境,(2)風險評估,
(3)控制作業,(4)資訊及溝通,及(5)監督。每個組成要素又包括若干項目。前述項目請參見「處理準則」
之規定。
4. 本公司業已採用上述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
5. 本公司基於前項檢查結果,認為本公司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內部控制制度(含對子公司之
監督與管理),包括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之程度、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有關的
內部控制制度等之設計及執行係屬有效,其能合理確保上述目標之達成。
6. 本聲明書將成為本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並對外公開。上述公開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等不
法情事,將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等之法律責任。
7.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民國一○二年二月五日董事會通過,出席董事九人中,有零人持反對意見,餘均同意本
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暨執行長:張忠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