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TSMC 2022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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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公司對於個別董事得連任之次數並未加以限制。我們相信,董事的久任有利於其對於公司營運及財務提出更深入 的獨到見解,對於創造公司整體利益有正面的助益。同時,台積公司也會對個別董事之貢獻持續進行評估,確保董事 會能保有新的觀點。
董事薪酬
依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貢獻之價值,並參酌 國 內 外 業 界 水 準,授 權 由 董 事 會 議 定 之。
公司章程中亦明訂不高於年度獲利的0 3%作為董事酬勞,且給付之對象不包括兼任經理人之董事。依本公司薪酬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之 之 規 定 , , , 董 董 董 董 事 事 事 事 酬
酬
勞 勞 之 之 給 給 付 付 依 「 董 董 董 董 事 事 事 事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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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勞 給 給 付 付 辦 辦 法 」 辦 辦 理 理 , , , 原 則 如 下 :( 1 ) 董 董 董 董 事 事 事 事 兼 任 經 理 理 人 者 , , , 不 參 與 董 董 董 董 事 事 事 事 酬勞之分配 (2)因所有獨立董事皆擔任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之委員,需依各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參與相關委 員會會議之討論及決議,故其酬勞得高於一般董事 (3)海外獨立董事因每季來台灣開會需投入較多的時間,故其酬 勞得高於國內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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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所具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情形
劉德音 董事專業資格與經驗請參閱本年報 董事長 「2 4 4 1 董事會成員簡介」(第24-29頁)
魏哲家
所有董事皆未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
姓名及職稱
條件
專業資格與經驗 獨立董事獨立性情形
兼任其他台灣公開發 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不適用 0 0 0 0 所有獨立董事皆符合下述情形: 0 1 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暨「公開發 0 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註二)相關規定
副董事長 龔明鑫
董事 曾繁城
董事 彼得‧邦菲爵士 獨立董事 陳國慈 獨立董事 麥克‧史賓林特 獨立董事 摩西‧蓋弗瑞洛夫 獨立董事 海英俊 獨立董事 拉斐爾‧萊夫 獨立董事 事(註一)
2 本人(或利用他人名義)、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 3 最近二年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
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0 0 1 0 註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者。
4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5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7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註二‥1 非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 2 兼任其他台灣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未逾三家。 3 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3)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6) (7) (8) (9)
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 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擔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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