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TSMC 2019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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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任何或所有必須的授權。而當缺乏必須的授權時, 公司可能有被第三方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甚或聲請法 院禁制令的風險,或是客戶依合約請求及主張本公司負 擔或賠償客戶因第三方侵權主張所遭受之損害。
台積公司不定期會接獲第三方的通知,主張公司之技 術、製程,或本公司所製造之半導體產品之設計智財或 客戶使用前述半導體產品侵害他人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 權。該等主張有時可能會導致訴訟。由於產業的本質及 市場地位使然,本公司未來可能會持續接獲上述通知。 本公司持續面臨由好訟、資金充足之非實施專利實體 (Non-practicing Entities)所提出的若干專利訴訟或 主張,且這些非實施專利實體對金錢上之請求以及向法 院提出之禁制令聲請亦為強烈。本公司亦不定期遭遇嘗 試擾亂其營運之半導體公司所提出的訴訟或主張,例如 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由格芯(GlobalFoundries)提起 的專利侵權訴訟,試圖限制本公司及本公司客戶在美國 及德國的商業活動。本公司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做出 回應,針對格芯在美國、德國及新加坡的製造活動提起 專利侵權反訴。其後,本公司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即 與格芯達成協議,撤銷雙方間以及牽涉本公司任何客戶 之所有訴訟。這些爭訟可能會增加本公司的營運成本, 如果這些非專利實施實體成功阻攔本公司所提供的產品 及服務之交易,亦可能會嚴重干擾本公司的營運。再者, 隨著台積公司的製造營運擴大至部份國外區域,本公司 就智慧財產權被侵害之風險管理亦面臨更高的挑戰。縱 使本公司努力採取有力的措施以減輕在該等新區域內智 慧財產權被侵害的風險,仍無法保證本公司所採取的保 護措施足以避免所有潛在的他人侵權行為。
如果本公司無法取得或維持特定的技術或智財的授權或 未能防止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被侵害,且因此發生相關 侵權訴訟時,可能:(一)導致本公司無法製造特定產 品、銷售特定服務,或使用特定技術 (二)減弱本公 司對因侵害本公司智慧財產權而獲益的競爭對手的競爭 力,因此將減少公司產生營收之機會。
台積公司已採取相關措施以儘量減少因智慧財產權的主 張與訴訟而導致股東權益的可能損失。這些措施包括:
策略性地取得某些特定半導體公司或其它科技公司的必 要授權、對於公司的技術及業務即時取得防禦性及/或 具備攻擊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積極抵禦浮濫的專 利訴訟。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如半導體產業其他多數公司常見的情形,台積公司有時 會接獲第三人的通知,主張台積公司的技術、製程或台 積公司製造之半導體產品的設計或經客戶之使用,有侵 害他人專利或其他智財權之虞。某些情況下,這些主張 有時可能會導致雙方間的訴訟(台積公司或為原告或為 被告),有時,支付和解金亦為雙方解決爭議的方式之 一。無論這些第三人主張是否於法有據,或多或少可能 造成台積公司訴訟費用之負擔或可能對公司之營運造成 不利之影響。此外,台積公司亦須遵守相關地區競爭法 的規範並受到主管機關之監理,該等競爭法主管機關對 台積公司發動之執法程序若其結果對台積公司不利,可 能會損害台積公司之業務或影響台積公司之營運策略, 從而對台積公司營運成果或展望造成負面影響,並使台 積公司面臨潛在高度法律責任。
目前台積公司重大的法律事件如下:
Innovative Foundry Technologies LLC(IFT) 於 民 國 一百零八年二月,在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對台積公司 及 TSMC Technology Inc 就五件美國專利提起專利權 侵害訴訟。IFT 亦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台積 公 司、TSMC North America、TSMC Technology Inc 及其他公司就相同專利請求進行專利權侵害調查。ITC 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立案調查。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因當事人同意終止爭議,ITC 已終止調查程序,於 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之未決案件亦已撤回。
歐盟執行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與台積 公司聯繫,對於台積公司是否就積體電路銷售實施反競 爭行為,請台積公司提供相關資訊及文件。台積公司繼 續配合提供歐盟執行委員會所要求資料。鑒於目前相關 程序仍在初期階段,尚無法評估其後續進展及可能結果 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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