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2017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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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台積公司審計委員會符合上述法令規定。此外,審 計委員會亦聘任了一位符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財務專家顧問。審計委員會每年並自我評估其績效及討論未來 需特別關注的議題。
審計委員會為履行其職責,依其組織章程規定有權進行任何適當的審核及調查,並且與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簽證會計 師,以及所有員工間皆有直接聯繫之管道。審計委員會也有權聘請及監督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顧問,協助審計委員會執 行職務。審計委員會組織章程請參考本公司網站。
3 2 2 2 2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執行與評估公司整體薪酬與福利政策,以及董事及經理人之報酬。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任命。依據台積公司薪酬委員會組織章程,該委員會應至少由三位獨 立董事組成。目前,台積公司薪酬委員會由全體五位獨立董事組成,張忠謀董事長應被邀請列席參加所有會議,但於討 論其薪酬時予以迴避。
薪酬委員會依其組織章程規定,有權聘請獨立顧問協助其評估執行長或經理人之薪酬。薪酬委員會組織章程請參考本 公司網站。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符合獨立性情形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訂定之相關規範,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所具專業資格及獨立性情形如下表 所列:
施振榮 獨立董事
彼得‧邦菲爵士 獨立董事
湯馬斯‧延吉布斯 獨立董事
陳國慈 獨立董事
麥克‧史賓林特 獨立董事
註‥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ˇ」。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5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5%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7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 - - -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姓名
條件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 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 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 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 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 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 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 工作經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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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其他台灣公開 發行公司薪資報酬 委員會成員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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