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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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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告附註民國102及101年度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為台積公司及由台積公司所控制個體之首份Taiwan-IFRSs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本公司轉換至Taiwan-IFRSs日(轉換日)為101年1月1日。轉換至Taiwan-IFRSs對本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影響說明列於附註四三。

本公司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如下:

(一)遵循聲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二)編製基礎

除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外,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歷史成本基礎編製。歷史成本通常係依取得資產所支付對價之公允價值決定。

本公司轉換日之初始資產負債表係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規定認列與衡量,除該準則所規定禁止追溯適用部分Taiwan-IFRSs之規定,以及對部分Taiwan-IFRSs之規定給予豁免選擇外(本公司之豁免選擇參閱附註四三),本公司係追溯適用Taiwan-IFRSs之規定。

(三)合併基礎

1. 合併報告編製原則

本合併財務報告包含台積公司及由台積公司所控制個體(即子公司)之財務報表。控制係指台積公司可主導某一個體之財務及營運政策之權力,以從其相關營運活動中獲取利益。

合併綜合損益表已適當納入被收購或被處分子公司自收購日起或至處分日止之營運損益。子公司之綜合損益總額係歸屬於台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即使非控制權益因而成為虧損餘額。

子公司之財務報表業已適當調整,俾使其會計政策與本公司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一致。

本公司合併個體間之重大交易、餘額、收益及費損業已於合併時全數銷除。

當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未導致本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者,係以權益交易處理。為反映本公司及非控制權益對子公司相對權益之變動,已予調整其帳面金額。非控制權益之調整數與所支付或收取對價公允價值間之差額,係直接認列於權益,並歸屬於台積公司業主。

當本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時,處分損益係為下列兩者之差額:(1)所收取對價之公允價值與對前子公司之剩餘投資按喪失控制日之公允價值合計數,以及(2)前子公司之資產(含商譽)與負債及非控制權益按喪失控制日之帳面金額合計數。本公司對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子公司有關之所有金額,其會計處理係與本公司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所必須遵循之基礎相同。

對前子公司剩餘投資係按喪失控制日之公允價值作為原始認列投資關聯企業之成本。

2. 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

本合併財務報告編製主體如下:

(四)外幣

各合併個體之財務報表係以該個體所處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功能性貨幣)編製表達。台積公司之功能性貨幣及合併報表之表達貨幣為新台幣。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各合併個體之營運成果及財務狀況予以換算為新台幣。

編製各合併個體之財務報表時,以該個體功能性貨幣以外之貨幣(外幣)交易者,係按交易日匯率予以換算認列。於報導期間結束日時,外幣貨幣性項目以該日即期匯率重新換算,兌換差額於發生當年度認列為損益;以公允價值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係以決定公允價值當日之匯率換算,所產生之兌換差額列為當年度損益,惟屬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者,其產生之兌換差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以歷史成本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則不予重新換算。

為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本公司國外營運機構之資產及負債係以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即期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收益及費損項目係以當期平均匯率換算,所產生之兌換差額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權益項下之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並適當地分配予非控制權益。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標準

流動資產包括為交易目的而持有及預期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資產不屬於流動資產者為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包括為交易目的而發生及預期須於未來一年內清償之負債,負債不屬於流動負債者為非流動負債。

(六)約當現金

約當現金包括高度流動性、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定期存款及投資,係用於滿足短期現金承諾。

(七)金融工具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於本公司成為該金融工具合約條款之一方時認列。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原始認列時,若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於取得或發行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交易成本衡量。直接可歸屬於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交易成本,則立即認列為損益。公允價值之決定方式,請參閱附註三六。

(八)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係分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與放款及應收款。該分類係於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視其性質及目的而決定。所有慣例交易金融資產之認列與除列,採交割日會計處理。慣例交易係指金融資產之購買或出售,其交付期間係在因法規或市場慣例所訂之期間內者。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係未能符合避險會計條件之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衡量,任何因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係認列為損益。

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本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後,係以有效利息法減除任何減損損失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被指定為備供出售,或未被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持有至到期日投資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本公司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及海外貨幣市場型基金係於活絡市場交易而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並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以公允價值衡量。

備供出售貨幣性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以及備供出售權益投資之股利,係認列於損益。其餘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帳面金額之變動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於處分或確定減損時重分類為損益。

備供出售權益投資之股利於本公司收款之權利確立時認列。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若屬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係以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並單獨列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該等金融資產於後續能可靠衡量公允價值時,係按公允價值再衡量,其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間之差額認列於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

4. 放款及應收款

放款及應收款係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付款金額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放款及應收款主要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及帳款及其他應收款項,係按有效利息法計算之攤銷後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衡量,惟應收款項之折現效果不具重大性者除外。

5. 金融資產減損

除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外,其他金融資產應於報導期間結束日評估減損,當有客觀證據顯示,因金融資產原始認列後發生之單一或多項事件,致使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受影響者,該金融資產則視為已減損。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如應收帳款,該資產經個別評估未有減損後,另再以組合基礎來評估減損。本公司係依據對客戶之應收帳款帳齡分析及客戶信用評等分析等因素,定期評估應收帳款之收回可能性。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損損失金額係為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原始有效利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若後續期間減損損失金額減少,且經客觀判斷該減少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項有關時,則先前認列之減損損失予以迴轉認列於損益,惟該金融資產於減損迴轉日之帳面金額不得大於若未認列減損情況下應有之攤銷後成本。

當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損時,原先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累計利益與損失金額將重分類為損益。

備供出售權益商品原先認列於損益之減損損失不得透過損益迴轉。認列減損損失後之任何公允價值回升金額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積於其他權益之項下。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之減損損失金額係為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之相似資產市場報酬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該減損損失於後續期間不得迴轉。

所有金融資產之減損損失係直接自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中扣除,惟應收帳款係藉由備抵帳戶調降其帳面金額。當應收帳款視為無法回收時,係沖銷備抵帳戶。原先已沖銷而後續回收之款項係貸記備抵帳戶。

6. 金融資產之除列

本公司僅於對來自該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失效,或已移轉金融資產且該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之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其他企業時,始將金融資產除列。

除列一金融資產之整體時,其帳面金額與已收取或可收取對價總額加計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任何累計利益或損失之總和間之差額係認列於損益。

(九)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

1. 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之分類

本公司發行之債務及權益工具係依據合約協議之實質與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之定義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

2. 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係指表彰本公司於資產減除其所有負債後剩餘權益之任何合約。本公司發行之權益工具係以取得之價款扣除直接發行成本後之金額認列。

3. 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係按有效利息法計算之攤銷後成本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作後續衡量。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未能符合避險會計要件之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衡量,任何因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係認列為損益。

金融負債非屬持有供交易目的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於後續報導期間結束日係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4. 金融負債之除列

(十)衍生金融工具

本公司簽訂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利率交換及遠期股權合約等衍生金融工具,以管理相關匯率、利率及權益工具之價格變動等市場風險。

衍生金融工具於原始認列時以公允價值認列,後續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依公允價值重新衡量,後續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直接列入損益,然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工具,其認列於損益之時點則將視避險關係之性質而定。

指定且符合公允價值避險之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及被避險項目歸因於被規避風險而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係立即認列於損益。

指定且符合現金流量避險之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價值變動屬於有效避險部分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列入其他權益項目之現金流量避險。當被避險項目認列於損益時,原先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列入其他權益項目之現金流量避險之金額將重分類至損益。

(十一)存貨

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計價。存貨平時按標準成本計價,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再予調整使其接近按加權平均法計算之成本。淨變現價值係指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需投入之估計成本及完成出售所需之估計成本後之餘額。

(十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包括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

關聯企業係指本公司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非屬子公司或合資之個體。而重大影響係指參與被投資者財務及營運政策決策的權力,但非控制或聯合控制該等政策。

合資係本公司與其他個體透過合約協議於聯合控制下從事經濟活動,意即與合資有關之策略性財務及營運決策必須取得分享控制者之一致共識。若依合資協議設立另一個體,每一合資控制者均擁有其中之權益,該個體係為聯合控制個體。

關聯企業及合資之經營結果及資產與負債係按權益法納入合併財務報告。在權益法下,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原始係依成本認列,其後帳面金額則依本公司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之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份額與利潤分配予以調整。此外,本公司亦按持股比例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變動。

取得成本超過於本公司於取得日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淨公允價值份額之部分,係認列為商譽,包含於投資之帳面金額中。若取得日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淨公允價值份額超過取得成本之部分,於重評估後立即認列為利益。

本公司於評估減損時,係將投資之整體帳面金額(含商譽)視為單一資產,比較可回收金額(使用價值或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高者)與帳面金額,進行減損測試,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將包含於投資之帳面金額。任何減損損失之迴轉,於該投資之可回收金額後續增加之範圍內認列。

本公司自喪失對關聯企業重大影響之日起以公允價值衡量其對原關聯企業所剩餘之投資,剩餘投資之公允價值及任何處分價款與喪失重大影響當日之投資帳面金額之差額,列入當年度損益。此外,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金額,其會計處理之基礎係與關聯企業若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所必須遵循之基礎相同。

本公司若未按持股比例認購關聯企業或合資發行之新股,致使持股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時,其增減數調整資本公積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惟若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或取得致使對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所有權權益減少者,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或合資有關之金額按減少比例重分類,其會計處理之基礎係與關聯企業或合資若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所必須遵循之基礎相同。

本公司與關聯企業及合資間交易所產生之損益,僅在與本公司對其權益無關之範圍內,認列於本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

(十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按成本減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衡量。成本包括可直接歸屬於取得或建置資產之增額成本。

建造中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以成本減除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認列。該等資產於完工並達預期使用狀態時,分類至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適當類別,折舊與其他同類別資產之提列基礎相同,並於該等資產達預期使用狀態時開始提列。

折舊係採直線法,於資產耐用年限內沖銷其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金額。折舊係按下列耐用年數計提:土地改良,20年;建築物,10至20年;機器設備,3至5年;辦公設備,3至15年;融資租賃資產,20年。估計耐用年限、殘值及折舊方法於報導期間結束日進行檢視,任何估計變動之影響係推延適用。土地不提列折舊。

融資租賃所持有之資產以與自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會計處理採相同基礎,於預期耐用年限內採直線法提列折舊。惟租賃期間屆滿未能合理保證可取得租賃資產之所有權者,則依租賃期間及耐用年限較短者提列折舊。

於處分或預期無法由使用或處分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時,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予以除列。除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係處分價款與該資產帳面金額兩者間之差額,並認列於當年度損益。

(十四)租賃

當租賃條款係移轉附屬於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予承租人時,則將其分類為融資租賃;所有其他租賃則分類為營業租賃。

1. 本公司為出租人

營業租賃之租賃收入係按直線基礎於租賃期間內認列為收入。

2. 本公司為承租人

融資租賃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係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之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兩者孰低者認列為資產,並同時於合併資產負債表中認列應付租賃款。

租賃給付係分配予當年度財務費用及降低租賃負債,以使按負債餘額計算之期間利率固定。

營業租賃給付係按直線基礎於租賃期間認列為費用。

(十五)無形資產

1. 商譽

企業合併所取得之商譽係依收購日認列之商譽作為成本,後續則以成本減除累計減損後之金額衡量。

2. 其他無形資產

其他單獨取得之有限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係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後之金額計價。攤銷金額係依直線法按下列耐用年數計提:技術權利金,專利使用權有效年限或合約年限;電腦軟體設計費,2至5年;專利權及其他,經濟效益或合約年限。估計耐用年限及攤銷方法於報導期間結束日進行檢視,任何估計變動之影響係推延適用。

(十六)有形及無形資產之減損

1. 商譽

商譽不予攤銷,但每年需定期進行減損測試。當出現減損跡象時,則須更頻繁地進行減損測試。進行減損測試時,商譽應分攤至本公司預期可自合併綜效獲益之各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若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低於其帳面金額,就其差額先減少已分攤至該現金產生單位之商譽帳面金額,次就該單位中其他各資產帳面金額等比例分攤至各該資產。任何減損損失應立即認列為當年度損失,且不得於後續期間迴轉。

2. 其他有形及無形資產

本公司於報導期間結束日檢視有形及無形資產之帳面金額以決定該等資產是否有減損跡象。若顯示有減損跡象,則估計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決定應認列之減損金額。倘無法估計個別資產之可回收金額,則本公司估計該項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若可按合理基礎分攤時,共用資產亦分攤至個別之現金產生單位,否則,則分攤至按可以合理基礎分攤之最小現金產生單位群組。

可回收金額為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與其使用價值較高者。評估使用價值時,係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以稅前折現率加以折現,該折現率係反映現時市場對貨幣時間價值及尚未用以調整未來現金流量估計數之資產特定風險之評估。

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若低於帳面金額時,該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調減至其可回收金額,減損損失立即認列於當年度損失。

當減損損失於後續期間迴轉時,該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則調增至修正後之估計可回收金額,惟增加後之帳面金額以不超過若以前年度該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未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應有之帳面金額為限。迴轉之減損損失係立即認列於當年度損益。

(十七)負債準備

本公司因過去事件負有現時義務(法定或推定義務),且很有可能須清償該義務,並對該義務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負債準備。

認列為負債準備之金額係考量義務之風險及不確定性,而為報導期間結束日清償義務所須支出之最佳估計。若負債準備係以清償該現時義務之估計現金流量衡量,其帳面金額係為該等現金流量之現值。

(十八)收入認列

收入係按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衡量,並扣除估計之客戶退貨、折扣及其他類似之折讓。

1. 商品之銷售

銷售商品係於下列條件完全滿足時認列收入:(1)本公司已經將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2)本公司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有效控制;(3)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本公司;及(5)與交易有關之已發生或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本公司對客戶之授信期間原則上為發票日後30天或月結30天。商品銷售收入之對價為短期應收款,因折現效果不重大,故按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2. 權利金收入、股利收入及利息收入

權利金收入係依相關協議內容認列,惟前提係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本公司,且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投資所產生之股利收入係於股東收款之權利確立時認列,惟前提係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本公司,且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係於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本公司,且收益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利息收入係依時間之經過按流通在外本金與所適用之有效利率採應計基礎認列。

(十九)退職後福利

屬確定提撥退休計畫者,係於員工提供服務期間,就應提撥之數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屬確定福利退休計畫者,則按精算結果認列退休福利成本。

在確定福利退休計畫下,提供退休福利之成本係使用預計單位福利法決定,並於年度結束日進行精算評價。精算損益係於發生期間立即全數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即報導於保留盈餘中。

(二十)股份基礎給付協議

本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於轉換日前已全數既得並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豁免,相關說明請參閱附註四三、(二)之說明。

本公司於101年1月1日後給與之員工認股權,係以給與日員工認股權之公允價值衡量。員工認股權係按給與日所決定之公允價值及預期既得員工認股權之最佳估計數量,於既得期間內以直線基礎認列費用,並同時調整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後續資訊顯示預期既得之認股權數量與估計不同時,則修正原估計數。

(二一)稅捐

所得稅費用係當年度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之總和。

1. 當年度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所得稅列為股東會決議年度之所得稅費用。

以前年度應付所得稅之調整,列入當年度所得稅。

2. 遞延所得稅遞延

所得稅係依帳載資產及負債帳面金額與計算課稅所得之課稅基礎二者所產生之暫時性差異計算予以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係就所有未來應課稅暫時性差異予以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則係於未來很有可能有課稅所得供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或購置機器設備、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等支出所產生之所得稅抵減使用時認列。

與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相關之應課稅暫時性差異皆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惟本公司若可控制暫時性差異迴轉之時點,且該暫時性差異很有可能於可預見之未來不會迴轉者除外。與此類投資及權益有關之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僅於其很有可能有足夠課稅所得用以實現暫時性差異之利益,且於可預見之未來預期將迴轉的範圍內,予以認列。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帳面金額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予以重新檢視,並針對已不再很有可能有足夠之課稅所得以供其回收所有或部分資產者予以調整減少。原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者,亦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予以重新檢視,並在未來很有可能產生課稅所得以供其回收所有或部分資產者予以調整認列。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係以預期負債清償或資產實現當年度之稅率衡量,該稅率係以報導期間結束日已立法或已實質性立法之稅率(及稅法)為基礎。遞延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之衡量係反映企業於報導期間結束日預期回收或清償其資產及負債帳面金額之方式所產生之租稅效果。

3. 當年度及遞延所得稅

當年度及遞延所得稅係認列於損益,惟與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或直接計入權益之項目相關之當年度及遞延所得稅係分別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或直接計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