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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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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民國102及101年度

二四、權益

(一)普通股股本

已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為10元,每股享有一表決權及收取股利之權利。

額定股本中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所保留之股本為500,000仟股。

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台積公司所發行之美國存託憑證共有1,082,959仟單位,於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買賣,每單位存託憑證代表5股普通股,共代表普通股5,414,794仟股。

(二)資本公積

依照法令規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包括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因合併而發行股票之股本溢價、公司債轉換溢價、庫藏股票交易及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等)及受領贈與之所得產生之資本公積得用以彌補虧損,亦得於公司無虧損時,用以發放現金股利或撥充股本,惟撥充股本時每年以實收股本之一定比率為限。

(三)保留盈餘及股利政策

依據台積公司章程規定,分派每一營業年度盈餘時,應先彌補歷年之虧損,再分配如下:

1. 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台積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3. 次提所餘盈餘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紅利。董事酬勞給付之對象,不包括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股票紅利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4. 嗣餘部分依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另依據台積公司章程規定,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上述盈餘分配案應於翌年召開股東常會時予以決議承認。

台積公司員工紅利係分別按當年度稅後淨利之一定比率估列,102及101年度估列金額分別為12,634,665仟元及11,115,240仟元;董事酬勞則係依預期發放金額估計入帳。若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發放金額仍有變動時,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於股東會決議年度調整入帳。如股東會決議採股票發放員工紅利,股票紅利股數以決議分紅之金額除以股票公允價值決定,股票公允價值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為計算基礎。

法定盈餘公積應提撥至其總額達實收股本總額為止。法定盈餘公積得用以彌補虧損;公司無虧損者,得以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台積公司於分配盈餘時,必須依法令規定就其他權益項目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權益項目減項金額如有減少,可就減少金額自特別盈餘公積轉回未分配盈餘。

台積公司於102年6月11日及101年6月12日舉行股東常會,分別決議101及100年度之盈餘分配案及每股股利如下:

台積公司102年6月11日及101年6月12日之股東會並分別決議配發101年度員工現金紅利11,115,240仟元及董事酬勞71,351仟元及100年度員工現金紅利8,990,026仟元及董事酬勞62,324仟元,前述各項決議配發金額分別與台積公司於102年2月5日及101年2月14日之董事會擬議並無差異,並分別已於101及100年度以費用列帳。

101年度之盈餘分配案、員工紅利及董事酬勞係按台積公司依據修訂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編製之101年度財務報告,作為董事會擬議盈餘分配議案之基礎。

台積公司董事會於103年2月18日擬議通過102年度之盈餘分配案如下:

台積公司董事會亦同時擬議配發102年度員工現金紅利12,634,665仟元及董事酬勞104,136仟元,前述擬配發金額與台積公司102年度以費用列帳之金額並無重大差異。

有關台積公司102年度之盈餘分配案、員工紅利及董事酬勞尚待預計於103年6月24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決議。

上述有關台積公司員工紅利及董事酬勞相關資訊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台積公司分配屬於87年度(含)以後未分配盈餘時,除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股東外,其餘股東可獲配按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股東可扣抵稅額。

(四)其他權益項目

其他權益項目之變動數如下:

國外營運機構淨資產自其功能性貨幣換算為台積公司表達貨幣所產生之相關兌換差額,係直接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利益及損失,減除公允價值變動中屬有效避險而直接認列於損益之金額,將餘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當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處分或減損時,則就其所累計於其他綜合損益之利益或損失予以重分類至損益。

與現金流量避險相關之其他權益項目,係避險工具於現金流量避險中公允價值變動屬有效避險部分之累計利益或損失,此累計利益或損失僅當避險交易影響損益時重分類至損益。

(五)非控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