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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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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民國102及101年度

二五、股份基礎給付

(一)選擇豁免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者

本公司對所有在101年1月1日前已給與並已既得之股份基礎給付之交易,選擇豁免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該等認股權計畫說明如下:

台積公司分別於94年1月6日、92年10月29日及91年6月25日經證券期貨局核准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1,000仟單位、120,000仟單位及100,000仟單位,每單位可認購台積公司普通股票一股。授予對象包含台積公司及台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符合特定條件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均為10年,憑證持有人於發行屆滿2年之日起,可行使被授予之一定比例之認股權憑證,依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規定,認股價格係發行認股權憑證當日台積公司普通股股票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

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上述認股權計畫未授予員工或經授予後取消之認股權憑證已全數消滅。

台積公司102及10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相關資訊如下:

上述認股單位數與認股價格遇有無償配股及發放現金股利之情形時,業已依照台積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調整。

台積公司流通在外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資訊如下:

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台積公司流通在外認股權憑證已全數可執行。

(二)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者

本公司對所有在101年1月1日後已給與並已既得之股份基礎給付之交易,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該等認股權計畫說明如下:

台積固態照明公司分別於101年12月18日及100年11月2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102年及101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並依據公司法分別保留17,000仟股及17,175仟股作為員工認購。前述員工認股權於給與日時已全數既得。該公司現金增資員工認股權之相關資訊如下:

上述現金增資員工認股權之給與日分別為102年4月10日及101年1月9日,台積固態照明公司按Black-Scholes選擇權評價模式計算認股權公允價值,於各給與日之評價假設資訊如下:

給與日股票市價係以資產法評估;預期波動率係採約當期間台灣證券交易所光電類指數 之歷史日報酬率計算。

由於上述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公允價值甚微,故無需認列酬勞成本。

台積太陽能公司於100年11月2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依據公司法保留12,341仟股作為員工認購。前述員工認股權於給與日時已全數既得。該公司現金增資員工認股權之相關資訊如下:

上述現金增資員工認股權之給與日為101年1月9日,台積太陽能公司按Black-Scholes選擇權評價模式計算認股權公允價值,於給與日之評價假設資訊如下:

給與日股票市價係以資產法評估;預期波動率係採約當期間台灣證券交易所光電類指數之歷史日報酬率計算。

由於上述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公允價值甚微,故無需認列酬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