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TSMC 2018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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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所具專業資格及獨立性情形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訂定之相關規範,本公司董事會成員所具專業資格及獨立性情形如下表所列:
劉德音 董事長 副董事長 陳美伶 0 董事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姓名
條件
商務、法務、財務、 會計或公司業務所 需相關科系之公私 立大專院校講師以 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 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 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 財務、會計或 公司業務所需 之工作經驗
1 2 3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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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其他台 灣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 事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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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魏哲家 0 曾繁城 董事 彼得 ‧ 邦菲爵士 獨立董事 1 0 施振榮 0 獨立董事 陳國慈 0 獨立董事 麥克 ‧ 史賓林特 獨立董事 0 37
註‥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1% 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5% 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 以上股東。
7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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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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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3 2 1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
審計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主要包括:
● 財務報表 ● 稽核及會計政策與程序 ● 內部控制制度暨相關之政策與程序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資金貸與背書或保證 ● 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 ● 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現金投資情形 ● 法規遵循 ● 經理人與董事是否有關係人交易及可能之利益衝突 ● 申訴報告 ● 防止舞弊計劃及舞弊調查報告 ● 資訊安全 ● 公司風險管理 ● 簽證會計師資歷、獨立性及績效評量 ●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審計委員會職責履行情形 及 ● 審計委員會績效評量自評問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