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其他長期應付款
台積公司於92年與某公司簽訂協議書,依該協議書之約定,台積電中國子公司負有於特定期間內按約定價格購買特定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義務,該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自93年開始即由台積電中國子公司使用,上述應付款項業已於102年7月全數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