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報表附註
民國一○一及一○○年度
(除另予註明外,金額為新台幣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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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沿革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三、會計變動之理由及其影響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
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六、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七、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八、備抵呆帳及備抵退貨及折讓
九、存貨
十、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十一、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十二、固定資產
十三、遞延借項-淨額
十四、短期借款
十五、應付公司債
十六、員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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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所得稅
十八、用人、折舊及攤銷費用
十九、股東權益
二十、股票酬勞計畫
二一、庫藏股票
二二、每股盈餘
二三、金融商品資訊之揭露
二四、關係人交易
二五、重大長期營業租賃
二六、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
二七、分割事業資訊
二八、外幣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匯率資訊
二九、附註揭露之事項
三十、營運部門資訊
三一、財務報表之核准
一、公司沿革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設立於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主要從事於有關積體電路及其他半導體裝置之製造、銷售、封裝測試與電腦輔助設計及光罩製造等代工業務,並自九十九年起從事固態照明裝置及其相關應用產品與系統、可再生能源及節能相關之技術與產品等之研究、開發、設計、製造與銷售。另本公司於一○○年八月將固態照明事業及太陽能事業之相關營業分別分割轉讓與新設且持股100%之台積固態照明公司及台積太陽能公司。
本公司股票自八十三年九月五日起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八十六年十月八日起,本公司部分已發行之股票以美國存託憑證方式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員工人數分別為33,341人及30,113人。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本財務報表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重要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如下:
以外幣為準之交易事項非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各項外幣資產、負債、收入或費用,係按交易日之即期匯率折算新台幣金額入帳。外幣貨幣性資產及負債實際兌換或結清時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列為當年度損益。
資產負債表日之外幣貨幣性資產及負債,按該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換算,因而產生之兌換損益列為當年度損益。
會計估計本公司依照前述準則、法令及原則編製財務報表時,必須使用合理之估計和假設,因估計通常係在不確定情況下作成之判斷,因此可能與將來實際結果有所差異。
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標準流動資產包括為交易目的而持有及預期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資產不屬於流動資產者為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包括為交易目的而發生及須於一年內清償之負債,負債不屬於流動負債者為非流動負債。
約當現金約當現金係指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之附買回條件公司債、附買回條件短期商業本票及附買回條件政府公債,其帳面價值近似公平價值。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係未能符合避險會計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原始認列時,係以公平價值衡量,交易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後續評價時,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年度損益。依交易慣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割日會計處理。
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平價值係以評價方法估計之。當公平價值為正值時,列為金融資產;公平價值為負值時,列為金融負債。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係以公平價值衡量,並加計取得之交易成本;後續評價以公平價值衡量,其價值變動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累積之利益或損失於金融資產除列時,列入當年度損益。依交易慣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割日會計處理。
公平價值之基礎,國外上市公司股票係年底收盤價。
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則認列減損損失。惟後續期間備供出售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增加時,其公平價值增加金額應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意圖持有至到期日之債務商品,以利息法攤銷後成本衡量。原始認列時,係以公平價值衡量,並加計取得之交易成本,再於除列、價值減損或攤銷時認列損益。依交易慣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割日會計處理。
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則認列減損損失。惟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且明顯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件有關,則予以迴轉並認列為當年度利益,但該迴轉不得使帳面金額大於未認列減損情況下之攤銷後成本。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未具有重大影響力且無法可靠衡量公平價值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基金等投資,以原始認列之成本衡量。股票及基金出售時,其成本係按加權平均法計算。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則認列減損損失,此減損損失嗣後不得迴轉。
現金股利於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日認列收益,股票股利不列為投資收益,僅註記股數增加,並按增加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備抵呆帳備抵呆帳係按應收款項之收回可能性評估提列。本公司係依據對客戶之應收帳款帳齡分析及客戶信用評等分析等因素,定期評估應收帳款之收回可能性。
本公司原依應收帳款百分之一提列備抵呆帳,惟自一○○年一月一日開始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該修訂條文將原始產生之應收款納入適用範圍。本公司依規定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個別基礎及組合基礎評估應收帳款之減損跡象,當有客觀證據顯示,應收帳款因原始認列後發生之單一或多項事件,致使應收帳款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減少者,該應收帳款則視為已減損。
因本公司應收帳款平均收現期間短,預期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效果不重大,故減損金額係以該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與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的差額計算,再藉由備抵評價科目調整減少應收帳款的帳面價值並認列為當年度損失。當應收款項實際無法回收時,則沖抵備抵評價科目。
存貨存貨平時按標準成本計價,於資產負債表日再予調整使其接近按加權平均法計算之成本。
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計價,比較成本與淨變現價值時,除同類別存貨外,係以個別項目為基礎。淨變現價值係指在正常情況下之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需投入之成本及銷售費用後之餘額。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具有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係採用權益法評價;被投資公司發生淨利或淨損時,認列投資損益。新增之投資成本應予以分析處理,投資成本超過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部分列為商譽,不予攤銷。若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投資成本,則其差額就各非流動資產(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金融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除外)公平價值等比例減少之。若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則列為當年度損失。
非按原持股比例認購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增發之新股,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因而使所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者,其增減數調整「資本公積」及「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獲配採權益法被投資公司之現金股利,視為當年度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減項。股票股利不列為投資收益,僅註記股數增加。
與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間順流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損益按持股比例予以銷除;若本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則全數予以銷除,俟實現時始認列損益。與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間逆流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損益,皆按本公司之持股比例予以銷除。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間側流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損益,若本公司對產生交易之各被投資公司均具有控制能力,則按本公司對產生損益之被投資公司之約當持股比例予以銷除;若屬除本公司對產生交易之各被投資公司均擁有控制能力之情形外,各被投資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按本公司持有各被投資公司之約當持股比例相乘後比例銷除。遞延之未實現損益俟實現時始予認列。
當國外被投資公司之功能性貨幣為外幣時,其外幣財務報表換算後所產生之兌換差額列為股東權益項下之「累積換算調整數」。
固定資產、出租資產及閒置資產固定資產及出租資產係按成本減累積折舊計價,倘固定資產及出租資產以其可回收金額衡量帳面價值有減損時,就其減損部分認列損失。嗣後若固定資產及出租資產可回收金額增加時,將減損損失之迴轉認列為利益,惟固定資產及出租資產於減損損失迴轉後之帳面價值,不得超過該項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減除應提列折舊後之帳面價值。重大之增添、更新及改良列為資本支出,經常性修理及維護支出,則列為當年度費用。
折舊係以直線法按下列耐用年數計提:建築物,十至二十年;機器設備,五年;辦公設備,三至五年。
固定資產及出租資產報廢或出售時,其成本及累積折舊均自帳上予以減除,因而產生之損益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損失或利益。
固定資產發生閒置或無使用價值時,應轉列閒置資產,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原帳面價值較低者計價,繼續提列折舊,並定期進行減損評估。
無形資產本公司因併購所產生之商譽不予攤銷,且續後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外,如有跡象顯示帳面價值無法回收時,亦應進行測試。倘經濟事實或環境變動,而導致商譽有減損時,就其減損部分認列損失,此項減損損失嗣後不得迴轉。
遞延借項係技術權利金、電腦軟體設計費及專利權及其他,分別按專利使用權有效年限或合約年限、三年及經濟效益或合約年限攤銷。倘遞延借項以其可回收金額衡量帳面價值有減損時,就其減損部分認列損失。嗣後若遞延借項可回收金額增加時,將減損損失之迴轉認列為利益,惟遞延借項於減損損失迴轉後之帳面價值,不得超過該項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減除應提列攤銷後之帳面價值。
本公司研究階段支出及未符合資本化條件之發展階段支出於發生時認列為當年度費用。
員工退休金屬確定提撥退休辦法者,係於員工提供服務期間,就應提撥之退休金數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屬確定給付退休辦法者,則按精算結果認列退休金費用。
所得稅本公司所得稅之會計處理係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即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及投資抵減之所得稅影響數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並評估其可實現性,認列相關備抵評價金額,而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所產生之影響數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依其相關資產或負債之分類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無相關之資產或負債者,依預期迴轉期間之長短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
因購置設備、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等所產生之所得稅抵減,採當期認列法處理。
以前年度應付所得稅之調整,包含於當年度所得稅中。
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之所得稅,列為股東會決議年度之費用。
股份基礎給付發行酬勞性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給與日或修正日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者,適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相關解釋函規定。本公司選擇採用內含價值法處理,酬勞成本於認股權計畫所規定之員工服務年限內逐期認列;其給與日或修正日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者,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公報「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採用公平價值法處理。本公司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未再授予或修正員工認股權憑證。
庫藏股票本公司買回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作為庫藏股票時,將所支付之成本借記庫藏股票,列為股東權益之減項。註銷庫藏股票時,貸記「庫藏股票」,並按股權比例借記「股本」與「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如高於面值與股票發行溢價之合計數時,其差額應沖銷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處分庫藏股票時,除轉銷庫藏股票外,若處分價格高於帳面價值,其差額貸記庫藏股票產生之資本公積。
銷貨收入認列及備抵退貨及折讓銷貨收入原則上係於獲利過程完成時認列,其條件為(一)取得具說服力之證據證明雙方交易已存在;(二)貨物之所有權及風險已移轉;(三)價款係固定或可決定;(四)價款收現性可合理確定。備抵退貨及折讓係依經驗估計可能發生之產品退回及折讓,於產品出售當年度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銷貨收入係按本公司與買方所協議交易對價(考量商業折扣及數量折扣後)之公平價值衡量。原則上,授信條件為發票日後三十天,部分客戶為月結三十天至四十五天。銷貨收入之對價為一年期以內之應收款時,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交易量頻繁,則不按設算利率計算公平價值。
分割本公司分割轉讓資產、負債及營業與新設立之子公司,並取得該公司之股權時,因其性質係屬組織重整,其會計處理係以所讓與本公司淨資產帳面價值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
三、會計變動之理由及其影響
本公司自一○○年一月一日起,採用新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主要之修訂包括(一)將應收租賃款之減損納入公報適用範圍;(二)修訂保險相關合約之會計準則適用規範;(三)將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納入公報適用範圍;(四)增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債務困難修改條款時之減損規範;及(五)債務條款修改時債務人之會計處理。此項會計變動,對本公司一○○年度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
本公司自一○○年一月一日起,採用新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一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依據該公報之規範,企業應以主要營運決策者定期複核用以分配資源及績效衡量之營運結果為基礎,重新辨識企業之營運部門並揭露相關營運部門之資訊。該公報係用以取代原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採用該公報僅對本公司部門別資訊之報導方式產生改變。本公司業已依規定於合併財務報表揭露相關營運部門資訊。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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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及銀行存款 附買回條件公司債 附買回條件短期商業本票 附買回條件政府公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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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 遠期外匯合約 換匯換利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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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目的之金融負債 遠期外匯合約 換匯換利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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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一○一及一○○年度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目的,主要係為規避因匯率波動所產生之風險。本公司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因不符有效避險條件,故不適用避險會計。
本公司尚未到期之遠期外匯合約如下:
| 到期期間 | 合約金額(仟元) | |
|---|---|---|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Sell NTD/Buy EUR |
102年1月 | NTD9,417,062/EUR246,000 |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Sell EUR/Buy NTD |
101年1月 | EUR38,600/NTD1,528,206 |
本公司尚未到期之換匯換利合約如下:
| 到期日 | 合約金額(仟元) | 支付利率區間 | 收取利率區間 |
|---|---|---|---|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2年1月 |
USD275,000/ NTD7,986,190 |
0.14%~0.17% | - |
本公司一○一及一○○年度因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分別產生金融商品評價淨損152,814仟元及淨益801,195仟元。
六、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本公司持有之國外上市公司股票,一○一年度因其公平價值大幅下跌而認列減損損失2,677,529仟元。
七、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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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債 列為流動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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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備抵呆帳及備抵退貨及折讓
本公司備抵呆帳之變動情形如下: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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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餘額 本年度沖銷 年底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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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備抵退貨及折讓之變動情形如下: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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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餘額 本年度提列 本年度減少 年底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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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存貨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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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成品 在製品 原料 物料及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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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一○一及一○○年度與存貨相關之銷貨成本中,分別包含因將存貨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而認列之存貨損失1,341,041仟元,及將存貨成本於原沖減金額之範圍內,迴轉淨變現價值而認列之存貨利益74,861仟元。
十、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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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MC Global Ltd.(TSMC Global) TSMC Partners, Ltd.(TSMC Partners) 台積電(中國)有限公司(台積電中國子公司)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世界先進公司) Systems on Silicon Manufacturing Company Pte Ltd. (SSMC) 台積太陽能公司 TSMC North America 台積固態照明公司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材公司)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創意公司) VentureTech Alliance Fund III, L.P.(VTAF III) VentureTech Alliance Fund II, L.P.(VTAF II) TSMC Europe B.V.(TSMC Europe) Emerging Alliance Fund, L.P.(Emerging Alliance) TSMC Japan Limited(TSMC Japan) 台積光能投資有限公司(台積光能公司) TSMC Korea Limited(TSMC Kor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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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一○○年下半年度陸續以現金6,759,300仟元增加投資台積電中國子公司,此投資案業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
本公司為激勵創業精神及落實專業分工,以強化公司整體競爭力及營運效率,於一○○年八月將固態照明事業及太陽能事業之相關營業價值分別計2,270,000仟元及11,180,000仟元,分割轉讓與新設且持股100%之台積固態照明公司及台積太陽能公司,本公司投資架構亦配合調整,將原持有之TSMC Lighting North America, Inc.(TSMC Lighting NA)分割轉讓與台積固態照明公司持有;茂迪股份有限公司(茂迪公司)、TSMC Solar Europe B.V.(TSMC SolarEurope)、TSMC Solar North America, Inc.(TSMC Solar NA)及部分VTAF III之股權則分割轉讓與台積太陽能公司持有。本公司另於一○一年一月以現金100,000仟元投資設立台積光能公司,主要係從事一般投資業務,並於一○一年二月直接或透過該公司參與台積固態照明公司及台積太陽能公司之現金增資案,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對台積固態照明公司及台積太陽能公司之持股比率分別為95%及99%。
本公司一○一及一○○年度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淨益分別為8,127,748仟元及3,778,083仟元。
截至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未受限制之採權益法評價上市櫃公司股權投資(世界先進公司及創意公司)之股票市價分別為17,350,833仟元及11,273,200仟元。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屬攤銷性資產者,增減變動如下: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
| 年初餘額 本年度攤銷 分割事業影響數 年底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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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屬商譽者,增減變動如下: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
| 年初餘額 分割事業影響數 年底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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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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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短期借款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銀行信用借款: 一○一年為美金1,195,500仟元,一○二年一月到期,年利率 為0.39%~0.58%;一○○年為美金856,000仟元,一○一 年二月前陸續到期,年利率為0.45%~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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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應付公司債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國內一○○年度第一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甲類)-一○○年 九月發行,於一○五年九月到期一次償還,每年付息一次, 年利率為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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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一○○年度第一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乙類)-一○○年 九月發行,於一○七年九月到期一次償還,每年付息一次, 年利率為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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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一○○年度第二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甲類)-一○一年 一月發行,於一○六年一月到期一次償還,每年付息一次, 年利率為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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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一○○年度第二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乙類)-一○一年 一月發行,於一○八年一月到期一次償還,每年付息一次, 年利率為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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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一○一年度第一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甲類)-一○一年 八月發行,於一○六年八月到期一次償還,每年付息一次, 年利率為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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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一○一年度第一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乙類)-一○一年 八月發行,於一○八年八月到期一次償還,每年付息一次, 年利率為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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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一○一年度第二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甲類)-一○一年 九月發行,於一○六年九月到期一次償還,每年付息一次, 年利率為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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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一○一年度第二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乙類)-一○一年 九月發行,於一○八年九月到期一次償還,每年付息一次, 年利率為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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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一○一年度第三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一○一年十月發 行,於一一一年十月到期一次償還,每年付息一次,年利率 為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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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第五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丙類)-九十一年一月發行, 於一○一年一月到期一次償還,每年付息一次,年利率為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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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內到期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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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另已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核准,並分別於一○二年一月及一○二年二月發行國內一○一年度第四期及一○二年度第一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計23,600,000仟元及21,400,000仟元。
本公司董事會於一○二年二月五日核准以不高於美金1,500,000仟元之額度內,為子公司TSMC Global募集無擔保美金公司債提供保證。
十六、員工退休金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訂定之員工退休辦法,係屬確定提撥退休辦法,依員工每月薪資百分之六提撥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專戶,一○一及一○○年度認列之退休金成本分別為1,205,642仟元及1,119,717仟元。
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員工退休辦法,係屬確定給付退休辦法。依該辦法之規定,員工退休金係按服務年資及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本公司依員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提撥員工退休金基金,交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該委員會名義存入台灣銀行之專戶。
本公司於一○○年八月分割轉讓(請參閱附註二七)與台積固態照明公司及台積太陽能公司之退休基金資產與應計退休金負債分別為46,884仟元及60,583仟元。
本公司屬確定給付退休辦法之退休金相關資訊揭露如下:
淨退休金成本為: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
| 服務成本 利息成本 退休基金資產預期報酬 攤銷數 淨退休金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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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金提撥狀況與帳載應計退休金負債之調節如下: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給付義務 既得給付義務 非既得給付義務 累積給付義務 未來薪資增加之影響數 預計給付義務 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 提撥狀況 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 前期服務成本未攤銷數 未認列退休金損失 應計退休金負債 既得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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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淨退休金成本之精算假設: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折現率 未來薪資水準增加率 退休基金資產預期投資報酬率 |
1.75% 3.00% 2.00% |
1.75% 3.00% 2.00% |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
| 退休金基金提撥及支付情況 本年度提撥 本年度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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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所得稅
(一)帳列稅前利益按法定稅率計算之稅額與當年度應負擔所得稅調節如下: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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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前利益按法定稅率(17%)計算之稅額 調整項目之稅額影響數: 免稅所得 暫時性及永久性差異 基本稅額應納差額 未分配盈餘加徵 所得稅抵減 當年度應負擔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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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稅費用構成項目如下: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
| 當年度應負擔所得稅 以前年度所得稅調整 其他所得稅負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變動 -投資抵減 -暫時性差異 -備抵評價 -分割事業影響數 所得稅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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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如下: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
| 流動 投資抵減 暫時性差異 -備抵退貨及折讓 -未實現存貨損失 -金融商品未實現淨損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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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動 投資抵減 暫時性差異 -折舊財稅差異 -其他 備抵評價 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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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五條於九十九年五月修法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百分之二十調降為百分之十七,並追溯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開始施行。
「產業創新條例」於九十九年五月生效施行,其中第十條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30%為限,該規定之施行期間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一○一年八月修正,其中所得基本稅額徵收率由10%調高為12%;所得基本稅額之扣除額由一○○萬元修正為五十萬元,並自一○二年度開始施行。
本公司業已評估上開法令之影響,重新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並將所產生之差額認列為所得稅費用。另因本公司考量五年免稅層預計適用年度調整及最低稅負影響,預計將增加未來應納稅額致可使用之投資抵減隨之增加,故相對調整備抵評價餘額。
(四)兩稅合一相關資訊: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
|
本公司一○一年度預計及一○○年度實際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分別為7.92%及6.69%。
本公司得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應以股利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因是預計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可能會因依所得稅法規定預計可能產生之各項可扣抵稅額與實際不同而須調整。
(五)本公司已無屬於八十六年度(含)以前之未分配盈餘。
(六)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得稅抵減相關資訊如下:
| 法令依據 | 抵減項目 | 可抵減總額 | 尚未抵減餘額 | 最後抵減年度 | ||||||||
|---|---|---|---|---|---|---|---|---|---|---|---|---|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機器設備投資抵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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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一○三 一○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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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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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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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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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 ||||||||
| 產業創新條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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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
(七)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各次增資擴展可享受之五年免稅如下:
| 增資擴展案 | 免稅期間 |
|---|---|
| 九十三年增資擴展案 九十四年增資擴展案 九十五年增資擴展案 |
九十七至一○一年度 九十九至一○三年度 一○○至一○四年度 |
本公司截至九十八年度止之所得稅申報案件,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各年度經國稅局核定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差額,業已適當調整入帳。
十九、股東權益
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所發行之美國存託憑證共有1,091,468仟單位,於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買賣,每單位存託憑證代表五股普通股,共代表普通股5,457,339仟股。
依照法令規定,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但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包括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因合併而發行股票之股本溢價、公司債轉換溢價及庫藏股票交易等)及受領贈與之所得產生之資本公積,每年得以實收資本之一定比率為限撥充資本。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得作為任何用途。另依一○一年一月修訂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無虧損者,上述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產生之資本公積亦得按股東原持有股份之比例發放現金。
本公司資本公積明細如下: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股票發行溢價 合併溢額 公司債轉換溢價 因長期投資而認列 受領贈與 |
|
|
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分派每一營業年度盈餘時,應先彌補歷年之虧損,再分配如下:
(一)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二)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三)次提所餘盈餘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紅利。董事酬勞給付之對象,不包括
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股票紅利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四)嗣餘部分依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另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上述盈餘分配案應於翌年召開股東常會時予以決議承認。
本公司員工紅利分別係按當年度稅後淨利之一定比率估列,一○一及一○○年度估列金額分別為11,115,240仟元及8,990,026仟元;董事酬勞則係依預期發放金額估計入帳。若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發放金額仍有變動時,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於股東會決議年度調整入帳。如股東會決議採股票發放員工紅利,股票紅利股數以決議分紅之金額除以股票公平價值決定,股票公平價值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為計算基礎。
本公司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已無監察人,原監察人之職務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
依一○一年一月修訂之公司法規定,法定盈餘公積應繼續提撥至其總額達實收股本總額為止。法定盈餘公積得用以彌補虧損;公司無虧損者,得以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本公司分配盈餘時,必須依法令規定就當年底之股東權益減項(如累積換算調整數、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等,惟庫藏股票除外)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方得以分配,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迴轉時,得就迴轉金額分配盈餘。
本公司於一○一年六月十二日及一○○年六月九日舉行股東常會,分別決議一○○及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案及每股股利如下:
| 盈餘分配案 | 每股股利(元) | |||||||||||||||||||
|---|---|---|---|---|---|---|---|---|---|---|---|---|---|---|---|---|---|---|---|---|
| 一○○年度 | 九十九年度 | 一○○年度 | 九十九年度 | |||||||||||||||||
|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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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一○一年六月十二日及一○○年六月九日之股東會並分別決議配發一○○年度員工現金紅利8,990,026仟元及董事酬勞62,324仟元及九十九年度員工現金紅利10,908,338仟元及董事酬勞51,131仟元。前述各項決議配發金額分別與本公司於一○一年二月十四日及一○○年二月十五日之董事會擬議並無差異,並分別已於一○○及九十九年度以費用列帳。
本公司董事會於一○二年二月五日擬議通過一○一年度之盈餘分配案如下:
| 盈餘分配案 | 每股股利(元) | |||||||||
|---|---|---|---|---|---|---|---|---|---|---|
| 一○一年度 | 一○一年度 | |||||||||
|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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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亦同時擬議配發一○一年度員工現金紅利11,115,240仟元及董事酬勞71,351仟元,前述擬配發金額與本公司一○一年度以費用列帳之金額並無重大差異。
有關一○一年度之盈餘分配案、員工紅利及董事酬勞尚待預計於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決議。
上述有關員工紅利及董事酬勞相關資訊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本公司分配屬於八十七年度(含)以後未分配盈餘時,除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股東外,其餘股東可獲配按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股東可扣抵稅額。
二十、股票酬勞計畫
本公司分別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經證券期貨局核准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1,000仟單位、120,000仟單位及100,000仟單位,每單位可認購普通股票一股。授予對象包含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符合特定條件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均為十年,憑證持有人於發行屆滿二年之日起,可行使被授予之一定比例之認股權憑證,依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規定,認股價格係發行認股權憑證當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
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認股權計畫未授予員工或經授予後取消之認股權憑證已全數消滅。
本公司一○一及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相關資訊如下:
| 單位(仟) | 加權平均認股價格(元) | |||||||||
|---|---|---|---|---|---|---|---|---|---|---|
| 一○一年度 年初流通在外餘額 本年度行使 本年度取消 年底流通在外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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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 年初流通在外餘額 本年度行使 年底流通在外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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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認股單位數與認股價格遇有無償配股及發放現金股利之情形時,業已依照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調整。
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流通在外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資訊如下:
| 認股價格範圍(元) | 流通在外認股權憑證 | ||||||||
|---|---|---|---|---|---|---|---|---|---|
| 單位(仟) | 加權平均剩餘合約期間(年) | 加權平均認股價格(元) | |||||||
| $20.2~$28.3 38.0~ 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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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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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流通在外認股權憑證已全數可行使。
本公司一○一及一○○年度依內含價值法認列之相關酬勞成本為零元。一○一及一○○年度若採公平價值法認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相關酬勞成本(按Black-Scholes選擇權評價模式計算),於各給與日下之評價假設及財務報表之擬制淨利與每股盈餘資訊如下:
| 評價假設 | 股利率 預期價格波動性 無風險利率 預期存續期間 |
1.00%~3.44% 43.77%~46.15% 3.07%~3.85% 5年 |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
| 本年度淨利 稅後基本每股盈餘(元) 稅後稀釋每股盈餘(元) |
報表列示之淨利 擬制淨利 報表列示之每股盈餘 擬制每股盈餘 報表列示之每股盈餘 擬制每股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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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庫藏股票
| 收回原因 | 年初股數 | 本年度增加 | 本年度註銷 | 年底股數 | ||||||||
|---|---|---|---|---|---|---|---|---|---|---|---|---|
| 一○○年度 股東執行股份收買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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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部分股東依公司法規定執行股份收買請求權,故於一○○年八月買回其所持有之股份,並已於一○○年十一月辦理註銷。
二二、每股盈餘
計算每股盈餘之分子及分母揭露如下:
若企業得選擇以股票或現金發放員工分紅,則於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員工分紅將採發放股 票方式者,應於該潛在普通股具有稀釋作用時計入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以計算稀釋每股 盈餘。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以該潛在普通股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考慮除權除息之影響 後),作為發行股數之判斷基礎。於次年度股東會決議員工分紅發放股數前計算稀釋每股盈餘 時,亦繼續考量該等潛在普通股之稀釋作用。
二三、金融商品資訊之揭露
(一)公平價值之資訊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帳面價值 | 公平價值 | 帳面價值 | 公平價值 | |||||||||||||||||
| 資產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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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應付公司債(含一年內到期部分) 其他長期應付款(含一年內到期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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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計金融商品公平價值所使用之方法及假設如下:
- 上述金融商品不包含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款項、其他金融資產、存出保證金、短期借款、應付款項及存入保證金。此類金融商品之到期日甚近,其帳面價值應屬估計公平價值之合理基礎。
- 除衍生性金融商品外,其餘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以市場價格為公平價值。
-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係採用評價方法估計。本公司採用評價方法所使用之估計及假設,與市場參與者於金融商品訂價時用來作為估計及假設之資訊來源一致,該資訊為本公司可取得者。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其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實務上須以超過合理成本之金額方能取得可驗證公平價值,因此不列示其公平價值。
- 應付公司債係以市場價格為公平價值。
- 其他長期應付款係以其預期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估計公平價值,其帳面價值約當公平價值。
(三)本公司一○一及一○○年度以評價方法估計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年底公平價值,並將其變動分別認列為當年度淨益32,550
仟元及14,925仟元。
(四)本公司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暴露於利率變動之公平價值風險之金融資產分別為739,970仟元及1,418,352
仟元,金融負債分別為114,721,203仟元及48,426,528仟元。
(五)本公司一○一及一○○年度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之變動組成項目如下: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長期股權投資依持股 比例認列 |
合計 | ||||||||||||||||
|---|---|---|---|---|---|---|---|---|---|---|---|---|---|---|---|---|---|---|
| 一○一年度 年初餘額 直接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轉列損(益)項目 年底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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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 年初餘額 直接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轉列損(益)項目 分割事業影響數 年底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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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風險資訊
- 市場風險
本公司以交易為目的之金融資產與負債,其目的為規避市場匯率風險,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市場匯率風險將與被避險項目之匯率風險互抵。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主要係固定利率之債務商品及國外上市公司股票,故市場利率及市場價格變動將使其公平價值隨之變動。 -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係評估本公司因交易對方或他方未履行合約義務所遭受之潛在影響,係以資產負債表日公平價值為正數之金融商品為評估對象。經檢視本公司之交易對象及履約他方,均係為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公司組織及政府機關,無重大之履約疑慮,故無重大信用風險。 - 流動性風險
本公司之營運資金及銀行融資額度足以支應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及應付公司債到期時之現金需求,故未有因無法籌措資金以履行合約義務之流動性風險。 - 利率變動之現金流量風險
本公司主要係投資於固定利率之債務商品,市場利率之變動對本公司現金流量之影響並不重大。
二四、關係人交易
除已於財務報表及其他附註中揭露者外,重大之關係人交易及餘額彙總如下:
(一)關係人之名稱及關係
| 關係人名稱 | 與本公司之關係 |
|---|---|
|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 | 子公司 |
| 台積太陽能公司 | 子公司 |
| TSMC Europe | 子公司 |
| TSMC Global | 子公司 |
| TSMC Japan | 子公司 |
| TSMC North America | 子公司 |
| 精材公司 | 具控制能力之被投資公司 |
| 世界先進公司 |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
| 創意公司 |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
| SSMC |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
| TSMC Design Technology Canada Inc.(TSMC Canada) | 間接持有之子公司 |
| TSMC Technology, Inc.(TSMC Technology) | 間接持有之子公司 |
| WaferTech, LLC(WaferTech) | 間接持有之子公司 |
|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鈺公司) | 間接持有並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
| 其他 |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但無重大交易之關係人 |
(二)關係人之重大交易
| 一○一年 | 一○○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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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度 銷貨收入 TSMC North America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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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貨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 WaferTech 世界先進公司 SSMC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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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造費用 精材公司(外包費及租金費用) 采鈺公司(外包費) 世界先進公司(租金費用)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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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費用 TSMC Technology(主要係諮詢顧問費用) TSMC Canada(主要係諮詢顧問費用) TSMC Europe(主要係諮詢顧問費用) 世界先進公司(租金費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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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銷費用-佣金 TSMC Europe TSMC Japan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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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處分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價款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 世界先進公司 采鈺公司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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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置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價款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 創意公司 台積太陽能公司 世界先進公司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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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世界先進公司(主要係技術服務收入) SSMC(主要係技術服務收入)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 (主要係技術服務收入及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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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係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精材公司(賠償損失)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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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餘額 應收關係人款項 TSMC North America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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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應收關係人款項 世界先進公司 TSMC North America SSMC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 WaferTech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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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付關係人款項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 WaferTech 世界先進公司 SSMC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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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遞延貸項(其他資產)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 世界先進公司 采鈺公司 其他 |
|
|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銷貨交易,其交易價格與收款條件與非關係人並無重大差異,其餘關係人交易,因無相關同類交易
可循,其交易條件係由雙方協商決定。
本公司向精材公司承租廠房、廠務設施及相關機器設備等,租約內容係由租賃雙方協議決定,租金按月支付,相關之
租金費用帳列製造費用,該租約已於一○○年六月終止。
本公司向世界先進公司承租辦公室及廠房,租約內容係由租賃雙方協議決定,租金按月支付,相關之租金費用帳列研
發費用及製造費用,該租約已於一○○年四月終止。
本公司將出售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予台積電中國子公司、世界先進公司及采鈺公司等公司之處分損益予以遞延(帳列
其他資產及遞延貸項),並按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逐期認列損益(帳列營業外損失及利益)。
本公司與關係人融通資金(帳列其他應付關係人款項),相關情形如下:
(三)董事及管理階層薪酬資訊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
| 薪酬、獎金及特支費 紅利 |
|
|
上述有關董事及管理階層薪酬之詳細資訊可參閱股東會年報內容。一○一年度之薪酬資訊包含擬於一○二年度發放之員
工紅利及董事酬勞,實際金額尚待一○二年度股東會決議之。另一○○年度之薪酬資訊包含一○一年度股東會決議之盈餘
分配案中所分配予董事之酬勞及管理階層之分紅。
二五、重大長期營業租賃
本公司主要廠房之土地係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承租,租期陸續於一○二年三月至一二一年七月間到期,到期時可再續約。
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前述租約未來年度之租金如下:
| 年度 | 金額 | |||||||
|---|---|---|---|---|---|---|---|---|
| 一○二年 一○三年 一○四年 一○五年 一○六年 一○七年及以後 |
|
二六、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
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除已於其他附註揭露者外,本公司之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如下:
(一)本公司與工業技術研究院簽訂技術合作契約,於不影響本公司對既有客戶的承諾之前提下,中華民國政府或經本公司
核准之指定對象,得支付對價後使用本公司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之產能。本合約有效期間自七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算共
五年,除非任一方於合約到期前一年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合約到期後應自動展期,每次五年。
(二)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及新加坡經濟發展局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簽訂合資協議書。依該協議書約定,由三方出資於新
加坡設立晶圓代工廠SSMC,其中本公司持有股份32%。本公司與由飛利浦公司於九十五年九月間所分割出去之NXP
公司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依合資協議書規定按比例向新加坡經濟發展局購買其全部SSMC股份;本公司與NXP公
司於此交易後,對SSMC持股分別約為39%與61%。依約定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現為NXP公司)合計至少應購買百
分之七十之SSMC產能,惟本公司並無義務單獨購買超過百分之二十八之SSMC產能。若任一方無法購足其承諾之產
能且SSMC產能使用率低於一定比例時,應賠償SSMC相關成本損失。
(三)本公司於九十五年八月,在美國加州阿拉米達高等法院對中芯國際集成電路製造有限公司、中芯國際集成電路製造
(上海)有限公司以及中芯國際美國子公司(合稱「中芯公司」)提起訴訟,主張中芯公司違反雙方於九十四年所
簽訂,針對中芯公司不當使用本公司之營業秘密及專利侵權所達成之和解協議,並於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之部分請求
禁制令與金錢賠償。中芯公司於九十五年九月對本公司於同一法院提起反訴,主張違反和解協議及默示承諾之善意
及公平原則。中芯公司並於九十五年十一月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商業詆毀及違反誠信原則。
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對本公司有利的判決並駁回中芯公司之訴訟。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
在歷經兩個月的審判後,美國加州阿拉米達高等法院的陪審團判決中芯公司違反與本公司於九十四年簽訂之和解協
議,且有不當使用本公司營業秘密之情形。本公司與中芯公司立即就上述之判決結果達成和解。根據新的和解協議
,雙方均同意請求美國加州法院依據此一和解條件,對此項訴訟做出有利本公司的合意判決;而中芯公司因北京市
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對本公司有利判決所提出之上訴,也由中芯公司撤回。根據這份和解協議及合意判決,中芯公司
同意除依先前九十四年和解協議下已支付本公司的美金135,000仟元之外,再分期支付本公司美金200,000仟元,
以及在相關政府法規許可下,無償授予本公司中芯國際集成電路製造有限公司1,789,493,218股普通股股份,及可
以每股約1.30港元(依合約規定予以調整)認購中芯國際集成電路製造有限公司約695,914,030股(依合約規定予
以調整)普通股股份之三年期認股權證。本公司已於九十九年七月取得上述普通股股份,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並陸續依約取得上述現金賠償收入。
(四)Keranos公司於九十九年六月,在美國東德州地方法院對本公司、TSMC North America以及數十家居於領先地位的
科技公司,提出對三篇已過期的美國專利之專利權侵害訴訟。九十九年十一月,本公司、TSMC North America以及
德州訴訟案件中的數家共同被告在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判決該等公司並未侵害Keranos公司的專利權
以及判決訴訟標的專利權為無效。此兩訟案已於美國東德州地方法院併成一案處理,本公司尚無法預知上述訟案之訴
訟結果。
(五)Ziptronix公司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在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對本公司、TSMC North America以及另一公司,提出對若
干美國專利之專利權侵害訴訟。本公司尚無法預知訴訟結果。
(六) 本公司於一○一年八月加入荷蘭艾司摩爾公司(ASML)「客戶聯合投資專案」並簽訂股權投資協議,該協議內容包
括透過子公司TSMC Global投資ASML歐元837,816仟元取得該公司約5%普通股股權,該股權於未來兩年半內受有轉
讓限制,上述普通股股權業已於一○一年十月取得;同時雙方另簽訂研究發展投資協議,本公司將於一○二年至一○六
年間陸續支付歐元277,000仟元參與ASML之研發計畫。
二七、分割事業資訊
本公司為激勵創業精神及落實專業分工,以強化公司整體競爭力及營運效率,以一○○年八月一日為分割基準日,將固態照明事業及太陽能事業之相關營業價值分別計2,270,000仟元及11,180,000仟元,分割轉讓與新設且持股100%之台積固態照明公司及台積太陽能公司。
分割轉讓之資產及負債帳面價值列示如下:
| 台積固態照明公司 | 台積太陽能公司 | 合計 | |||||||||||||||||||||||||||||||
|---|---|---|---|---|---|---|---|---|---|---|---|---|---|---|---|---|---|---|---|---|---|---|---|---|---|---|---|---|---|---|---|---|---|
| 流動資產 長期投資 固定資產 其他資產 流動負債 其他負債 資本公債 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 累積換算調整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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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外幣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匯率資訊
本公司具重大影響之外幣金融資產及負債資訊如下:
單位:各外幣仟元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外幣 | 匯率(註) | 外幣 | 匯率(註) | |||||||||||||||||||||||||||||||||||||||||||||||||
|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元 歐元 日圓 非貨幣性項目 港幣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美元 歐元 日圓 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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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元 歐元 日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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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匯率係每單位外幣兌換為新台幣之金額
二九、附註揭露之事項
(一)重大交易事項及(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 資金貸與他人。(附表一)
- 為他人背書保證:無。
-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附表二)
-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附表三)
-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附表四)
-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附表五)
-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附表六)
-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附表七)
- 被投資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1)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一○一年度從事遠期外匯交易之目的,係為規避因匯率波動所產生之風險。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台積電中國子公司尚未到期之遠期外匯合約如下:
| 到期期間 | 合約金額(仟元) | |
|---|---|---|
| Sell USD/Buy RMB | 102年1月 | USD20,000/RMB124,735 |
台積電中國子公司一○一年度因從事遠期外匯交易所產生之淨損為5,068仟元。
(2) 精材公司
精材公司一○一年度從事遠期外匯交易之目的,係為規避因匯率波動所產生之風險。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精材公司尚未到期之遠期外匯合約如下:
| 到期期間 | 合約金額(仟元) | |
|---|---|---|
| Sell USD/Buy NTD | 102年1月~102年3月 | USD13,700/NTD398,239 |
精材公司一○一年度因從事遠期外匯交易所產生之淨益為19,339仟元。
(3) TSMC Partners
TSMC Partners一○一年度從事遠期外匯交易之目的,係為規避因匯率波動所產生之風險。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TSMC Partners無尚未到期之遠期外匯合約。
TSMC Partners一○一年度因從事遠期外匯交易所產生之淨損為62,282仟元。
(4) 台積太陽能公司
台積太陽能公司一○一年度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目的,係為規避因匯率波動所產生之風險。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台積太陽能公司尚未到期之遠期外匯合約如下:
| 到期期間 | 合約金額(仟元) | |
|---|---|---|
| Sell NTD/Buy USD | 102年1月 | NTD457,394/USD15,800 |
| Sell NTD/Buy JPY | 102年1月 | NTD22,055/JPY65,000 |
台積太陽能公司尚未到期之換匯換利合約如下:
| 到期日 | 合約金額(仟元) | 支付利率區間 | 收取利率區間 |
|---|---|---|---|
| 102年1月 | NTD1,025,039/USD35,280 | - | 0.06% |
台積太陽能公司一○一年度因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淨損為37,824仟元。
(5) 台積固態照明公司
台積固態照明公司一○一年度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目的,係為規避因匯率波動所產生之風險。截至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台積固態照明公司尚未到期之遠期外匯合約如下:
| 到期期間 | 合約金額(仟元) | |
|---|---|---|
| Sell NTD/Buy USD | 102年1月 | NTD133,009/USD4,600 |
| Sell NTD/Buy JPY | 102年1月 | NTD22,055/JPY65,000 |
台積固態照明公司尚未到期之換匯換利合約如下:
| 到期日 | 合約金額(仟元) | 支付利率區間 | 收取利率區間 |
|---|---|---|---|
| 102年1月 | NTD58,100/USD2,000 | - | 0.06% |
台積固態照明公司一○一年度因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淨損為13,882仟元。
符合避險會計者
(1) 精材公司
精材公司主要係透過對經濟環境之分析及公司財務風險之評估,以達到監督及管理財務風險之目的。該公司之避險活動,主要係透過操作衍生性金融工具,以減少利率變動對公司現金流量之影響。
精材公司目前所承擔之長期銀行借款係屬浮動利率之債務,因此市場利率之變動極易造成未來現金流量之波動,故另簽訂利率交換合約以規避利率變動之現金流量風險。該利率交換合約已於一○一年八月到期。
精材公司一○一年度因操作利率交換合約所造成股東權益當年度調整之金額為淨益5仟元,由股東權益轉列當年度損失之金額為227仟元。
(2) TSMC GlobalTSMC Global主要係透過對經濟環境之分析及公司財務風險之評估,以達到監督及管理財務風險之目的。該公司之避險活動,主要係透過操作衍生性金融工具,以減少匯率變動對公司現金流量之影響。
TSMC Global為規避預期股權投資交易因匯率波動所產生之現金流量風險所承作之遠期外匯合約,業已於一○一年十月到期。
TSMC Global一○一年度因操作遠期外匯合約所造成股東權益當年度調整之金額為淨益8,833仟元。
(三)大陸投資資訊
-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投資方式、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投資損益、期末投資帳面價值、已匯回投資收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請參閱附表八。
- 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所發生之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付款條件、未實現損益及其他有助於瞭解大陸投資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有關資料:請參閱附註二四。
三十、營運部門資訊
本公司業已依規定於合併財務報表揭露相關營運部門資訊。
三一、財務報表之核准
本公司財務報表業已於一○二年二月五日經董事會核准並通過發布。
附表
附表一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轉投資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
附表二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轉投資公司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附表三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轉投資公司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附表四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轉投資公司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附表五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轉投資公司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
附表六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轉投資公司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