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TSMC 2022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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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 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 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 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 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 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 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 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台積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 及使台積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 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 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 致台積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 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台積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 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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