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TSMC 2019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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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令規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包括以超過 面額發行普通股、因合併而發行股票之股本溢價及公司債轉換溢價 等)及受領贈與之所得產生之資本公積得用以彌補虧損,亦得於公司 無虧損時,用以發放現金股利或撥充股本,惟撥充股本時每年以實收 股本之一定比率為限。此外,認列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數、採用 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股權淨值之變動數及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 利得用以彌補虧損,惟其中發行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產生者不得作為 任何用途。
(三) 保留盈餘及股利政策
本公司於 108 年 6 月 5 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修正公司章
程,訂明盈餘分派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 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依本公司修正後章程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 捐、彌補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 已達台積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應依法令、章程所定程序分派之。
另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方式為之,惟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股票 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法定盈餘公積得用以彌補虧損;公司無虧損者,得以法定盈餘公 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 新股或現金。
本公司於分配盈餘時,必須依法令規定就其他權益項目減項淨 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權益項目減項金額如有減少,可就減少 金額自特別盈餘公積轉回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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