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TSMC 2019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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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3
7 1 內部控制聲明書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本公司民國一○八年度之內部控制制度,依據自行評估的結果,謹聲明如下:
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1 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制度係本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責任,本公司業已建立此一制度。 其目的係在對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含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 符合相關規範暨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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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制度有其先天限制,不論設計如何完善,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亦僅能對上述三項目標之達成提供 合理的確保 而且,由於環境、情況之改變,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可能隨之改變。惟本公司之內部控制 制度設有自我監督之機制,缺失一經辨認,本公司即採取更正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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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之內部控制制 度有效性之判斷項目,判斷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該「處理準則」所採用之內部控制制度 判斷項目,係為依管理控制之過程,將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五個組成要素:(1)控制環境,(2)風險評估,
(3)控制作業,(4)資訊及溝通,及(5)監督作業。每個組成要素又包括若干項目。前述項目請參見「處 理準則」之規定。
4 本公司業已採用上述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
5 本公司基於前項評估結果,認為本公司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內部控制制度(含對子公司之監 督與管理),包括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之程度、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暨 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等之設計及執行係屬有效,其能合理確保上述目標之達成。
6 本聲明書將成為本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並對外公開。上述公開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等不 法情事,將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等之法律責任。
7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董事會通過,出席董事九人中,有零人持反對意見,餘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劉德音
總 裁:魏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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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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