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TSMC 2019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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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除已於其他附註揭露者外,本公司於報導期間結束日有下列重大
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一) 本公司與工業技術研究院簽訂技術合作契約,於不影響本公司對既
有客戶的承諾之前提下,中華民國政府或經本公司核准之中華民國 政府指定對象,得支付對價後使用本公司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之產 能。本合約有效期間自 76 年 1 月 1 日起算共 5 年,除非任一方於合 約到期前一年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合約到期後應自動展期,每次 5 年。截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中華民國政府未行使該權利。
(二) 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及新加坡經濟發展局於 88 年 3 月 30 日簽訂合 資協議書。依該協議書約定,由三方出資於新加坡設立晶圓代工廠 SSMC,其中本公司持有股份 32%。本公司與由飛利浦公司於 95 年 9 月間所分割出去之 NXP 公司於 95 年 11 月 15 日依合資協議書規 定按比例向新加坡經濟發展局購買其全部 SSMC 股份;本公司與 NXP 公司於此交易後,對 SSMC 持股分別約為 39%與 61%。依約定 本公司與 NXP 公司合計至少應購買百分之七十之 SSMC 產能,惟本 公司並無義務單獨購買超過百分之二十八之 SSMC 產能。若任一方 無法購足其承諾之產能且 SSMC 產能使用率低於一定比例時,應賠 償 SSMC 相關成本損失。截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未有違反上述 合約之情事。
(三) Innovative Foundry Technologies LLC(IFT)於 108 年 2 月,在美 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對台積公司及 TSMC Technology Inc.就五件美 國專利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IFT 亦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對台積公司、TSMC North America、TSMC Technology Inc.及其他 公司就相同專利請求進行專利權侵害調查。ITC 於 108 年 3 月立案 調查。於 108 年 10 月,因當事人同意終止爭議,ITC 已終止調查程 序,於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之未決案件亦已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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