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TSMC 2019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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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台積公司與飛利浦公司及新加坡經濟發展局於 88 年 3 月 30 日簽訂 合資協議書。依該協議書約定,由三方出資於新加坡設立晶圓代工廠 SSMC,其中台積公司持有股份 32%。台積公司與由飛利浦公司於 95 年 9 月間所分割出去之 NXP 公司於 95 年 11 月 15 日依合資協議書 規定按比例向新加坡經濟發展局購買其全部 SSMC 股份;台積公司 與 NXP 公司於此交易後,對 SSMC 持股分別約為 39%與 61%。依約 定台積公司與 NXP 公司合計至少應購買百分之七十之 SSMC 產能, 惟台積公司並無義務單獨購買超過百分之二十八之 SSMC 產能。若 任一方無法購足其承諾之產能且 SSMC 產能使用率低於一定比例時, 應賠償 SSMC 相關成本損失。截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未有違反 上述合約之情事。
(三) Innovative Foundry Technologies LLC(IFT)於 108 年 2 月,在美 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對台積公司及 TSMC Technology Inc.就五件美 國專利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IFT 亦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對台積公司、TSMC North America、TSMC Technology Inc.及其他 公司就相同專利請求進行專利權侵害調查。ITC 於 108 年 3 月立案 調查。於 108 年 10 月,因當事人同意終止爭議,ITC 已終止調查程 序,於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之未決案件亦已撤回。
(四) 歐盟執行委員會於 106 年 9 月 28 日與台積公司聯繫,對於台積公司 是否就積體電路銷售實施反競爭行為,請台積公司提供相關資訊及 文件。台積公司繼續配合提供歐盟執行委員會所要求資料。鑒於目前 相關程序仍在初期階段,尚無法評估其後續進展及可能結果或影響。
(五) 台積公司與數家供應商簽訂長期原料進貨合約,其中約定台積公司 需購買之相關最低數量及價格。
(六) 台積公司與供應商簽訂長期設備購買合約,其中約定台積公司需購 買之相關數量及價格。
(七) 台積公司與數家供應商簽訂長期能源購買合約,其中約定台積公司 需購買之相關年限、數量及價格。
(八) 本公司於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已開立未使用之信用狀額度分 別為 59,976 仟元及 70,702 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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