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TSMC 2018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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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方式為之,惟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股 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上述盈餘分配案應於翌年召開股東常會時予以決議承認。
法定盈餘公積應提撥至其總額達實收股本總額為止。法定盈餘 公積得用以彌補虧損;公司無虧損者,得以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 股本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本公司於分配盈餘時,必須依法令規定就其他權益項目減項淨 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 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 餘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權益項目減項金額如有減少, 可就減少金額自特別盈餘公積轉回未分配盈餘。
本公司於 107 年 6 月 5 日及 106 年 6 月 8 日舉行股東常會,分 別決議 106 及 105 年度之盈餘分配案及每股股利如下:
盈餘分配案每股股利(元)
106年度
$ 34,311,148 26,907,527 207,443,044 $ 268,661,719
105年度 106年度 $ 33,424,718
105年度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案如下: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 181,512,663 $
8 $ 本公司董事會於 108 年 2 月 19 日擬議通過 107 年度之盈餘分配
7
盈餘分配案 每股股利(元)
  $ 214,937,381
      (
$ 35,113,088 11,459,458 )
207,443,044 $ 8 $ 231,096,674
   有關本公司 107 年度之盈餘分配案尚待預計於 108 年 6 月 5 日 召開之股東常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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