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TSMC 2018 年報
P. 231
本公司因上述不可取消之營業租賃所負擔之未來最低租賃給付如 下:
1 年 內
超過 1 年但未超過 5 年 超過 5 年
107年12月31日 $ 5,824,119 5,834,884 9,190,582 $ 20,849,585
106年12月31日 $ 3,116,209 5,174,729 8,905,848 $ 17,196,786
四十、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除已於其他附註揭露者外,本公司於報導期間結束日有下列重大
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一) 台積公司與工業技術研究院簽訂技術合作契約,於不影響台積公司
對既有客戶的承諾之前提下,中華民國政府或經台積公司核准之中 華民國政府指定對象,得支付對價後使用台積公司百分之三十五為 上限之產能。本合約有效期間自 76 年 1 月 1 日起算共 5 年,除非任 一方於合約到期前一年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合約到期後應自動展 期,每次 5 年。截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中華民國政府未行使該 權利。
(二) 台積公司與飛利浦公司及新加坡經濟發展局於 88 年 3 月 30 日簽訂 合資協議書。依該協議書約定,由三方出資於新加坡設立晶圓代工 廠 SSMC,其中台積公司持有股份 32%。台積公司與由飛利浦公司 於 95 年 9 月間所分割出去之 NXP 公司於 95 年 11 月 15 日依合資協 議書規定按比例向新加坡經濟發展局購買其全部 SSMC 股份;台積 公司與 NXP 公司於此交易後,對 SSMC 持股分別約為 39%與 61%。 依約定台積公司與 NXP 公司合計至少應購買百分之七十之 SSMC 產 能,惟台積公司並無義務單獨購買超過百分之二十八之 SSMC 產 能。若任一方無法購足其承諾之產能且 SSMC 產能使用率低於一定 比例時,應賠償 SSMC 相關成本損失。截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未有違反上述合約之情事。
- 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