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關係人交易
除已於其他附註揭露者外,本公司與關係人間之交易明細揭露如下。
(一)營業收入
(二)進貨
(三)應收關係人款項
(四)應付關係人款項
(五)取得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無形資產
(六)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七)其他關係人交易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銷貨交易,其交易價格與收款條件與非關係人並無重大差異,其餘關係人交易,因無相關同類交易可循,其交易條件係由雙方協商決定。
本公司向精材公司承租機器設備,租約內容係由租賃雙方協議決定,租金按季支付,相關之租金費用帳列製造費用。
本公司將出售機器設備予採用權益法之關係人之處分損益予以遞延,並按機器設備之折舊年限逐期認列損益。
(八)對主要管理階層之獎酬
本公司102及101年度對董事及其他主要管理階層之薪酬總額如下:
董事及其他主要管理階層之薪酬係由薪酬委員會依照個人績效及市場趨勢決定。